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屬工業企業,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小型微利企業需準備的材料
企業應在規定辦理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一并辦理備案小型微利企業。
備案所需資料如下:
1.《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一式二份);
2.《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包括以下文件。
1)、當年度每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2)、企業當年度每月從業人數的證明文件,如職工花名冊,工資表等;
3)、 當年度的年度所得稅申
報表;
4)、 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